第一章•總 則 | 第二章•任 務 | 第三章•會 員 | 第四章•組織職員 第五章•會 議 | 第六章•經費會計 | 第七章•附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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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章•總 則】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『中國心理學會』。
備 註:本會已奉內政部92年1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20042512號函同意更名「台灣心理學會」。
第二條:本會以研究心理學術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但因會務需要,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得設立於其他地區。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設立分級組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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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章•任 務】
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下:
1. 關於心理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2. 關於心理學術資料之收集事項。
3. 關於心理學術書刊之出版與發行事項。
4. 關於國內外心理學術研究機關之聯繫事項。
5. 關於其他有關之心理學術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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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章•會 員】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合於下列條款之一,得申請入會;
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。
1. 畢業於國內外大學之心理學系或同性質之學系得學士以上之學位者。
2. 從事有關心理學術性研究工作而有專門著作者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1. 發言權、表決權、提案權(需經會員五人連署)。
2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3.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。
4.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:
1.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案。
2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3. 繳納會費。
第九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
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喪失會員資格:
1. 死亡。
2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:會員一年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,無法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但一經補繳即可恢復。
第十二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三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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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章•組織職員】
第十四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待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;
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 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1. 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2. 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 議決年度預算與結算。
4. 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5. 財產之處分。
6. 團體之解散。
第十六 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
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。理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,
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一次遞補,
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 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4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5. 聘免工作人員。
6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7.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8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 條: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
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
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 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4.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 條: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聘請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5.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籌設與組織章程需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專業分組,其籌設與組織章程需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置榮譽理事若干人,以協助推動心理學之學術研究與專業發展。
榮譽理事由理事長就對本會宗旨任務具長期且顯著貢獻者提名,
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之通過聘任之,任期不限。榮譽理事並得於理監事會列席,以提供諮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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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章•會 議】
第二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
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;
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、常務監事會每個月舉行一次,
必要時理事長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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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章•經費會計】
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1. 繳納會費。會員入會費1000元及常年會費1500元。
2. 補助費。
3. 自助費。
4. 基金孳息。
第三十 條: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、決算報告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
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
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因故解散時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心理學相關
學術機構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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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章•附 則】
第三十二條:學生得申請本會成為預備會員,參與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費用減半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組織通則另訂之。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備案後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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